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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呼和浩特民事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刘荣建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501201710501943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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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蓝海大厦B座9楼1#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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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职责有哪些 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 来源:呼和浩特民事纠纷律师
[导读]:  刘荣建律师,呼和浩特民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刘荣建,呼和浩特民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人代表职责有哪些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我国法人的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所谓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但在《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也就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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