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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律师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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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呼和浩特民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荣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2005下半年A股市场开展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阻亘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逐渐得到解决,整个市场的流通市值将成倍增长。随着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民间私募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以及证券市场的日益国际化,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必将日趋活跃。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投资者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那么如何豁免,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证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但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以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无论其收购方式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收购场地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还是证券交易所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投资者在客观上实施了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收购。为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全面要约收购条款,投资者一旦触发此类法定条款,必须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而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在实施收购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时并不想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更进一步,许多投资者并不是因为欲收购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条款,那么要约收购豁免的研究就很有必要了。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增持的;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连续公开求购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在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的。从目前实践来看,第1种和第2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更有实际意义。当然并不是符合了以上条件的行为必须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投资者在法定条件满足时可以申请要约收购豁免,《证券法》把豁免权利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情形作了细致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这种情况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改变,好象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各个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股份转让也可以看成是收购行为。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借壳上市的收购者通常利用本条款达到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收购者寻觅到了陷入财务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标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受让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公布资产重组方案,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此时收购者公布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优良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要约收购豁免,因此收购者注入或置换进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十分重要。针对目前市场上数量不少的壳公司,本豁免条款为优质企业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
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由于历史原因,目前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规模不大,而控股股东却往往是巨大的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不过是其全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如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注入其全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那么通过本条豁免条款,就可以申请免去要约收购的义务。
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条款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时收购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转让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是扩展条款,表明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这一规定,丰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促进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许多上市公司也借此机会实现了原本能以实现的股权变动。
问:此次要约收购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其间要注意什么
答:一般的要约收购有一个确定的要约期限。一般从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之日,开始起算要约期。公告当日为要约期的第一天,从这一天开始,接受要约的股东就可以到其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预受手续。要约期至少30天,不超过60天。要约期限届满,就可以认为要约收购结束。这时,收购人应当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支付要约价款,并且在三天内公告收购情况。对于接受要约的股东来说,在要约期满后,就可以收到收购人根据要约支付的款项。在中石油对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的收购要约里,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这两个要约均是附条件的要约,在要约期满后,如条件生效,在要约期内的预受申报才生效。股东应当注意,30天的要约期是指自然日,而实际可以办理预受登记的交易日均少于30天。
问:在这段时间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主要工作分别是什么广大流通股股东该做什么
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后,收购人会在每个交易日公告上一个交易日预受要约的情况。被收购公司会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后发布《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对其股东进行建议,该报告书中也包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股东应当仔细阅读。特别是中石油这次要约收购以使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退市为目的,尚未决定接受要约与否的股东应当随时关注预受要约的情况。因为一旦公司退市,对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来说,其手中的股票就不再具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问:收购要约所附的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国内法律没有限制在要约中附条件。但以往国内市场大部分要约收购是由于触发了《证券法》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被迫发出收购要约,通常只会给出一个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价格,而不附加任何条件,收购人一般也不希望全面收购上市公司。但这次中石油的要约收购,是一个主动发起的要约收购,目的是使被收购的公司退市,因此,中石油实际是将公司退市的标准设定为要约的条件。如果不能达到使公司退市的目的,中石油就放弃收购。这种附条件的要约收购,与成熟市场的做法相一致。